“先生,我有理由认为,很多人对‘编辑制度’的理解都非常不准确。我所说的‘编辑制度’,是在过去一百年间逐渐形成的——我用‘一百年间’这个词,是指即将结束的这一百年,以避免‘世纪’一词的歧义。这套制度由编辑们自己来解释并不方便,而且那些有编辑运作的期刊,通常也不愿多谈它。不过在贵刊或许可以畅所欲言,毕竟贵刊的编辑职责,与普通期刊多少有些不同。
“当一位被评论的作者(这种情况很常见)写信给评论期刊的编辑,抱怨对自己的评价时,他往往——甚至多半会——抱怨‘贵刊的评论员’。有时他会假定,‘您’这次‘因疏忽’,‘让某个不称职的人降低了贵刊向来严谨的版面格调’。有时他会说‘贵刊的撰稿人’,在极端情况下,甚至会说‘贵刊的雇佣文人’。这些说法都表明,他们对期刊制度完全不了解,除非这么说是为了给编辑留面子、让对方好下台。但编辑从来不会领这份情。
“期刊上所有内容,除了那些标注为‘通讯员来稿’的(无论是用通讯员的真实署名,还是化名),其余均由编辑承担全部发表责任,就像每一个字都是编辑自己写的一样。因此,编辑有权——而且确实会主张并行使这种权利——对内容进行无限制的删减、增补与修改。这一点是业内共识,以至于编辑会在最终校样上完成最后一轮修改,而‘供稿人’根本不知道修改的内容。
“‘供稿人’才是正确的称谓:这个词意味着,他只负责提供素材,至于提供了哪些素材、有多少被采用,或是他是否为唯一供稿人,这些都不由他决定。这套规则既适用于时政类期刊,也适用于文学类期刊。
“如果供稿人在收到供校对的校样后,发现其中有修改,导致他不希望文章发表,此时编辑也绝不会认可他有权撤回文章。倘若对方‘要求’撤稿——至于‘请求’或许能得到什么回应,我暂不置评——编辑的答复会是:‘这已经不是你的文章了,而是我的。所有责任都由我承担:即便文章涉及诽谤,即便你自己愿意,我也不能把责任推给你。你给我提供素材时,双方有明确的共识,那就是我会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这些素材。你无权通过让文章能否发表,取决于你是否认可我对素材的使用方式,来妨碍我的工作。’”
这套制度有其合理之处,也有不妥之处——我仅从它本身的优缺点来看。但支持它的最关键理由是:目前唯一可行的替代方案,就是现代法国采用的模式——文章必须标注作者署名,否则不予发表。这个模式我无需多谈,因为目前没有任何团体支持它。
有些人可能觉得,这并非唯一的替代方案,但他们从未提出过任何能让十几个人达成共识的折中方案。很多人会问:虽说你说的这些都没错,但这不都是些流于形式的规定吗?实际情况难道不是这样的:约定好的供稿人写好文章发给编辑,编辑基本会按原文刊发,至少内容上不会有大改动?而且通过文风或其他方式,大家不也常常能清楚知道文章是谁写的吗?
这种制度看似流于形式,就像有人随身带着上了膛的手枪,只要没遭到攻击,那手枪就只是个摆设;可一旦有需要,扣下扳机的瞬间,“形式”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“行动”。能合作的编辑和供稿人,会像有“选择性亲和力”一样相互契合,所以大多数情况下,文章发表时的样子和初稿差别不大。而当明智的人合作时,会有两个“安全阀”(即保障机制):
第一,编辑选定供稿人后,会认为这位供稿人在其专业领域的能力,很可能比自己指导的还要强;事实上,编辑选人的原则本就如此。但编辑也清楚,在判断文章的力度和基调方面,自己比撰稿人更有话语权——尤其是考虑到期刊的整体定位时,编辑的判断是最终结论,无需他人置喙。即便编辑懂某个领域,若擅自修改文章的核心内容,也很可能出错;但即便他不懂某个领域,若删减掉他认为多余的内容,往往是正确的。
第二,供稿人知道自己是在为编辑提供素材,所以会学着在不隐瞒真相、不编造谎言的前提下,调整自己稿件的基调,使其符合要发表的期刊风格。
正因如此,常有被评论的作者以为自己知道评论者是谁,还带着不满公开指责,可他们错就错在认为评论者完全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想法。我自己就碰到过不止一次:有人说我是某篇文章的作者,但那文章我根本不可能署名——因为它没能充分表达我的观点,不足以让我把名字署在上面。
被评论者可能在看待批评自己的人时犯另外两种错误,下面我就来具体说明。
编辑在审阅最终校样时,常会做些小幅增删——我指的是排版字数上的小幅调整。他们做这些修改时往往比较匆忙,可能没意识到自己这小小的改动会带来多大的冲击力。作者对评论最不满的部分,那位被称作“文章作者”的撰稿人,或许要等期刊出版后才能看到;甚至,如果他属于那种(我想应该很少见)不看自己发表文章的人,可能根本就不会看到那部分内容。要是编辑能和撰稿人聊上一分钟,有些增删或许就不会发生了。有时候,这些增删内容甚至会和文章其他部分保留的内容相互矛盾;还有些时候,尤其是删减的情况,会让文章其他部分变得难以理解。这些都是现行制度的弊端,明智的编辑不会轻易做这种“小修小补”(拉丁语“unus et alter pannus”,字面意为“一块或另一块布”,此处指小幅修改)。
其次,一般读者看到期刊页面上的文章排版工整,很多文章还能刚好在某一页或某一栏收尾,几乎不会想到背后要经过大量的删减调整。往往到最后一刻,才不得不做这类删减。编辑要是能联系撰稿人征求意见,肯定乐意这么做,但现实是他们只能删掉十到十二行内容。编辑会尽力做到最好,但有时删掉的内容可能会让撰稿人都不愿承认这是自己写的文章。
几年前,我有位很有能力的反对者,给某期刊写了篇评论,明确说评论的是我写的一篇文章。我当时就以作者的身份回复了,从某种意义上说,我确实是那篇文章的原作者。但如果有人非要我用“是”或“不是”来明确回答“那篇文章是不是你写的”,在两个谎言里我只能选“不是”。因为当时迫于版面和时间压力,文章被做了些删减。要是那篇文章署了我的名字,这些删减就相当于默认放弃了一些我本该坚决坚持的观点——除非我愿意承认某些与我之前以自己名义发表的内容相悖的推论。这里我还要补充一点,当时新闻出版的规则迫使我在回复时不得不提醒那位反对者:在那家期刊上,我既不能承认也不能否认那些文章是我写的。
从以上论述中得出的这些提醒,在编辑对投诉信的评论方面尤其重要。编辑往往没时间把这些投诉信发给撰稿人看,即便能发,编辑在审阅撰稿人针对文章批评者所做的评论时,也会(而且很合理地)处于一种最具“编辑意识”的状态——此时他掌握的信息更全面,在承担责任方面也处于更审慎的立场。
当然,除非接到特别通知,否则编辑绝不会擅自改动读者来信——不管是投诉信、临时告知信,还是撰稿人觉得有必要以读者身份写的信。不过,当投诉信的言辞过于激烈时,有时确实不得不做些删减。
我自己就曾遇到过这样一件事:有位爱开玩笑的编辑,没跟我打招呼就修改了我用化名署名的一封信,在里面加了我一位朋友的名字,还加了一段讽刺内容——那段讽刺我既不认同,就算我想写也不会那么写。我严厉指责他时,他却回答:“我知道这么做很不对,但人性实在忍不住。”不过,我这辈子也就遇到过这么一次这种事。
我想,我写的这些内容,或许能让你的一些读者了解现代新闻业的“利弊得失”。我认识一些学识渊博、精通科学的人,他们对现行的新闻运作体系一无所知,就像乡下小镇里没受过教育的报纸读者一样。或许我能让一些撰稿人明白,不要轻易认定某件事就是某人做的。他们或许能找出评论自己的人,也能确定文章的主要内容和基调确实出自那人之手。但至于文章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观点,尤其是那些简短却尖锐的观点,他们很可能会判断失误。就在几周前文章发表后,我自己在回看一篇过去的文章时,就犯过两种判断错误:把自己写的内容当成了编辑添加的,又把编辑添加的内容当成了自己写的。
有人问自己是否写过某篇文章,该如何回应呢?他当然可以拒绝回答,但这往往会被视作默认。他也可以像斯威夫特对贝特沃斯律师那样回应:“先生,我年轻时,一位朋友曾建议我,要是有人问我是否写过某篇文章,就矢口否认。所以我现在告诉你,那篇文章不是我写的。” 还有一种方式,就像我常做的那样——要是有人说某个笑话、故事或是警句是我编的,我会说:“我巴不得能多揽点功劳,所以不管这些东西是不是真的归我,我都一概承认;这个故事啊,就是我的。”
但要是碰到严肃的情况,比如被指认写过某篇评论文章,还可以这么回答:“文章的素材是我提供的,但编辑没按我原来的样子刊登,所以我没法承认整篇文章是我的。” 之后他大可以拒绝细说编辑到底改了多少。这种情况有两种极端情形:一种是编辑只删掉了一个起限定作用的副词;另一种则可能像下面这样。我们都记得那段描写亚当的文字,原本是讽刺女性的,但只要把每隔一行、两行的句子调换顺序,就变成赞美女性了。比如:
“亚当得见女人面,
从此再无安稳日;
亚当未遇女人前,
生活本是乐无边。”
要是原文本是这般模样,一位殷勤护花的编辑调整了句子顺序,那作者确实没法理直气壮地承认这是自己的作品。可要是改动只是删了个副词,或是类似的小调整,作者也没法真心实意地否认。至于介于这两种极端之间的情况,每个人都得自己判断是非。我小时候曾很惊讶地听到,一些庄重的人竟然认可沃尔特·司各特爵士的做法——摄政王直接问他是不是《威弗利》的作者,他却干脆利落地否认了。如果我没记错,塞缪尔·约翰逊也会赞成这种做法。
众所周知,法律赋予一个人某项权利时,也会同时赋予他充分行使该权利所必需的一切条件。比如,要是一个人的土地被别人的土地环绕,那他就有权在别人的土地上通行。由此类推,有人认为:一个人既然有权保守自己的秘密,那也有权采取一切必要且合法的手段来守住秘密。所以,要是只有否认才能保住秘密,那他就有权否认。我承认,从旁人的角度看,这个理由站得住脚;只要良心和自尊能接受,没人能指责这种做法。但这个问题不能靠单一案例来解决,真正的核心问题是:抛开意图和具体情境,谎言本身是否就是“本质邪恶”的?这个问题有两面性。我们能想到一些假设的情况:比如只有说谎才能阻止一场谋杀,或是说谎能救人一命。在这种情况下,很难说说谎是错的,更没人会去指责;可一旦要权衡斟酌,对错的界限就变得非常模糊了。
据我所知,只有一部作品,乍一看和我的《收支预算》在特点与宗旨上完全一致,那就是约翰·希尔医学博士所着的《伦敦皇家学会着作评论》(1751年、1780年,四开本)。这个人得罪了不少人:写这本书得罪了皇家学会;私自配制、售卖药典之外的药剂,得罪了医学界;因为自己的剧本被拒而怀恨在心,又得罪了加里克。于是加里克写了句打油诗讽刺他:
“论闹剧与医术,无人能及此君;
他的闹剧是医术,他的医术是闹剧。”
我也曾批评过皇家学会和医学界,但对戏剧界及其才子们一直敬而远之,所以到目前为止,还没人写警句讽刺我。希尔博士很有才华,却也十分古怪。汤姆森博士在《皇家学会史》里说他毫无幽默感,但汤姆森博士本人本就是个连幽默感都察觉不到的人。
韦尔德先生在《皇家学会史》里支持汤姆森博士的观点,却补充了一段很有意思的话。他先是和前人一样指出,在马丁·福克斯担任学会会长期间,《会刊》上刊登的琐碎、幼稚的文章比例异常之高,接着又说希尔的书是“拙劣的幽默尝试”,还明目张胆地流露出“失意者的情绪”。但他又补充道,这本书对皇家学会或许还是有些影响的——因为在该书出版后不久,《会刊》上文章的科学价值就有了显着提升。
下面这段描述是我之前在别处写的,现在抄录于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