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成员的融入过程,如同锻造一块合金,虽有摩擦与火花,但总体向着更加坚韧的方向发展。然而,狮岭与陈紫嫣都清晰地认识到,随着部落规模的扩大和人口构成的复杂化,单靠约定俗成的传统、首领的权威以及贡献点制度的经济引导,已不足以应对所有潜在的矛盾与风险。
几次小的摩擦虽然被及时平息,但暴露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——当不同族群的习俗发生冲突时,该以谁为准?当有人恶意破坏公共财产,或恃强凌弱,又该如何惩戒才能服众?贡献点可以激励劳动,却无法直接定义对错与罪恶。
一部明确的、成文的、适用于所有部落成员的律法,已然成为维系部落长治久安的迫切需求。
“无规矩,不成方圆。”陈紫嫣在一次核心会议上,引用了这句古老的智慧,“我们需要一套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,明确什么可以做,什么禁止做,以及违反了规则需要承担什么后果。这不仅能惩戒恶行,更能保护善良族人的权益,让所有人生活在一种可预期的、公平的安全感之中。”
狮岭深以为然。他见识过太多部落因为内部纷争或律法不明而衰败的例子。他沉声道:“此事关乎部落根基,必须慎重。狐金,由你牵头,汇集各部意见,参考其他部落的惯例,结合我部落现状,起草一部《烈日法典》初稿。”
“是,首领!”狐金领命,眼中闪烁着兴奋的光芒。参与制定一部法典,这是足以载入部落史册的功绩!
制定律法的过程,本身就是一场思想的碰撞与智慧的凝聚。
狐金首先广泛征集了各部族的意见。狼啸从军事和安全角度,提出了关于巡逻、警戒、武器管制以及战时纪律的条款;熊青云则关注生产建设领域,强调了保护公共财产(如工具、水渠、农田)的重要性,以及对故意破坏行为的惩处;蛇毅从医疗角度,建议加入关于公共卫生、疾病防治以及禁止使用某些危险巫术的条文;甚至连巫姥,也贡献了一些关于祭祀传统和尊重信仰的古老规范。
陈紫嫣则提供了最核心的立法原则。
“律法的根本目的,是‘惩恶扬善,保障公平’。”她阐述道,“因此,法典必须体现几个核心原则:”
“其一,生命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。严禁任何形式的谋杀、伤害、以及偷盗、抢劫行为。这是底线!”
“其二,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。无论原住民还是新附庸,无论力量强弱,地位高低,触犯律法,同罪同罚!”
“其三,权责对等。享受部落庇护和资源的权利,与遵守律法、为部落贡献的义务是并存的。”
“其四,程序正义。对于犯罪的指控、审判和处罚,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和公正的程序,不能仅凭个人好恶或片面之词定罪。”
这些原则,对于习惯了弱肉强食、首领一言而决的兽人们来说,无疑是颠覆性的。但在陈紫嫣的耐心解释和狮岭的强力支持下,它们被作为基石,写入了法典的序言。
狐金将收集到的意见和核心原则进行梳理、归纳、细化,耗费了无数个日夜,终于起草出了《烈日法典》的初稿。法典用炭笔工整地誊写在数张连接起来的大块鞣制兽皮上,分为总则、权利与义务、犯罪行为与处罚、审判与执行等几个主要部分。
初稿被悬挂在议事厅最显眼的位置,供所有核心成员审阅、讨论。
争论异常激烈。
关于偷盗行为的处罚,熊青云主张剁手以儆效尤;狼啸认为应根据偷盗物品的价值进行不同等级的鞭刑和劳役;陈紫嫣则坚持,初犯应以赔偿和劳役为主,屡教不改者再加重刑罚。
关于战斗致伤的界定,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,也需要极其细致的条款来区分。
甚至对于“辱骂他人”、“散布谣言”这类行为是否应该入罪,该如何处罚,都引发了不小的争议。
每一次争论,都是一次思想的交锋和规则的打磨。狮岭作为最高裁决者,在听取各方意见后,结合陈紫嫣提出的公平与教化为主、惩戒为辅的理念,最终拍板定案。
最终形成的《烈日法典》(初定版),虽然依旧粗糙,却已然具备了成文法的基本框架。
它明确规定了部落成员的基本权利(生命权、财产权、获得公平对待权)和义务(遵守律法、参与劳作、保卫部落)。
它详细列举了各类犯罪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,从罚款、劳役、鞭刑到驱逐、乃至极刑,层次分明。
它设立了由首领、各部负责人及德高望重者组成的“审判团”,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,确保审判的公正性。
它甚至包含了一些鼓励性的条款,比如对见义勇为、技术发明等进行贡献点奖励。
当这部用通用语和简单象形符号书写的法典最终定稿,并在一个全体族人参加的大会上,由狐金高声宣读时,整个广场鸦雀无声。
族人们,无论是原住民还是新附庸,都第一次如此清晰地了解到,在这个部落里,什么是被允许的,什么是被禁止的,以及触犯禁令的代价。一种前所未有的秩序感和安全感,在许多人心头升起。
“这就是我们烈日部落的规矩!”狮岭站在高台上,声音如同沉雷,传遍全场,“从今日起,无论你是谁,来自哪里,都必须遵守这部法典!违者,必受严惩!同时,法典也将保护每一个遵守它的族人!”
制定律法,规范行为。
这标志着烈日部落从依靠个人威望和习惯法的松散联盟,向着一个具有完善制度保障的、真正意义上的“文明邦国”,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。
法律的种子已然播下,它将在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上,生根发芽,成长为庇佑所有族人的参天大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