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光流转,数十载乃至百年弹指而过。咸阳宫阙依旧巍峨,渭水长流不息,李斯已然作古,他所辅佐的大秦帝国亦经历了数代君主的更迭与岁月的洗礼。然而,那个以李斯思想为源头的“务实创新”流派,非但没有湮没于历史尘埃,反而因其切中时弊的理念与经世致用的价值,影响力在朝野间悄然滋长,逐渐从一种隐性的思潮,发展成为受到广泛关注和探讨的显学。
到了这个时候,后来的学者们为了将其与商鞅、韩非等为代表的、更强调严刑峻法、绝对君权的“传统法家”区分开来,经过反复论辩与归纳,便赋予了这个流派一个特定的名称——“新法家”。
“新法家”之“新”的内涵
“新法家”之“新”,非凭空而生,而是对李斯思想脉络的延续与系统化。这些特点,几乎都可以在李斯的生平、奏议与执政实践中找到明确的源头:
其一,法治观念的演进
“新法家”学者完整继承了传统法家对“法”作为治国根基的尊崇,认为“释法术而任心治,尧不能正一国”。但他们在李斯晚年推动“明法”教化、刊定律令、试图减轻某些过于严苛刑罚的实践基础上,进一步强调法律的公正性、适用性与教化功能。
新法家代表人物陈稷在其《法理新诠》中写道:“法者,天下之仪也。非独禁暴诛乱,亦所以定分止争、导民向善也。”他们经常引用李斯主持修订律令时“去其泰甚,使吏民易知”的案例,主张法律不仅是惩罚的工具,更应是引导民众明是非、知进退、维护社会公平的准则。他们批判传统法家中某些过于僵化、不近人情的部分(如“弃灰于道者刑”之类),追求“法”与“人情”、“天理”的适度平衡,提出“法顺人情则通,违人情则塞”的观点。
其二,人才选拔的革新
“新法家”学者大力推崇并致力于完善由李斯在《谏逐客书》中奠基、又在执政期间间接推动的“制科取士”制度。他们主张彻底打破世袭与出身的壁垒,唯才是举,并将选拔标准从单纯的经学义理,扩展到律法、算学、农政、水利、时政策论等实用领域。
太学博士王浚在奏疏中直言:“今取士独重经义,犹欲渡江而弃舟楫也。当效李相通达之见,开律科、算科、时务科,使怀瑾握瑜者皆得效于明时。”这正是李斯“不问可否,不论曲直,非秦者去,为客者逐”的批判精神,以及他任用郑国、程邈等专门人才的务实作风,在制度层面的延续和创造性发展。
其三,经济民生的重视
“新法家”极度重视农业生产、水利建设与技术进步,视其为国本。在他们编纂的《新法家要旨》中,专设“富国”“厚生”篇,经常引用李斯力排众议支持郑国修渠、在少府设“考工室”改良农具与器械、统一度量衡便利商贸等事例,强调国家应积极引导和投入实利民生之事。
他们提出“仓廪实而知法度,衣食足而礼仪兴”,将经济民生视为教化与法治的基础。这种对经济基础的极端重视,超越了传统法家有时过于侧重军事强国与刑名督责的局限,体现了更为全面的治国视野。学者们常以“李斯重渠工而关中沃,此务实之本也”来阐述其主张。
其四,治国心态的开放
“新法家”表现出一种更为开放和务实的心态。他们重视《寰宇志》及后续地理探索所带来的外部知识,主张“知四方则能安中国”。在学术上,他们不排斥与其他学派(如儒家之礼序、墨家之尚俭、农家之技艺)中有益于治国的成分进行有限度的融合与吸收,以求达到“兼采众长,务求实效”的治理效果。
这与李斯晚年兼容并蓄的倾向一脉相承——李斯虽以法家立身,然观其执政,重儒生博士议典仪,纳工匠技巧利民生,本身已非纯粹的“传统法家”面目。新法家将其总结为“以法为骨,以百家长技为血肉,铸治国之实躯”。
思想脉络的定名
因此,当后世的史家、学者在梳理这百余年的学术流变时,清晰地看到了一条从李斯开始,经由其门生故吏、受其影响的务实官员,再到自觉阐述发扬的学者们,所形成的既源于传统法家,又显着区别于传统法家的独特思想脉络。
为了准确地描述这一脉络,区别于商、韩之“旧法”,学者们经过论辩,最终采用了“新法家”这一称谓。此名首见于宣室阁学士司马文在《诸子流变考》中的论断:“自李斯变法治秦,务实利,重事功,开兼容之渐,其后学者承之,世谓之‘新法家’,以别于商、韩之术也。”
李斯,也因此被公认为“新法家”事实上的开创者和精神鼻祖。这个称号,不仅是对他个人“重法而不苛、务实而通达、重技而利民”思想的总结,更是对其深远影响力的历史定位。新法家的思想,成为后世许多务实改革者汲取智慧的重要源泉,在历史的波澜中不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