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减轻徭役赋税相比,“赦免刑徒”一事,牵扯更广,情由更为复杂,引发的争议也更为激烈。这直接触及了秦帝国立国之本——严刑峻法的核心地带。
诏书下达后,廷尉府(最高司法机构)和各地郡县监狱,立刻成为了风暴的中心。如何界定“非十恶不赦”、“情有可原”?由谁来界定?标准如何把握?这不仅是法律问题,更是政治和人情问题。
朝堂之上,争议之声再起。以廷尉姚贾(虽与李斯有旧,但在此事上持谨慎态度)为代表的部分官员认为:“法者,国之权衡也。先帝制法,意在使民畏而不敢犯。今若宽宥过滥,恐失法度之威严,使刁民心存侥幸,日后更难治理。且刑徒之中,多有桀骜不驯之辈,骤然释放,恐扰地方安宁。”
而李斯和支持新政的官员则坚持:“法之目的,在于止奸惩恶,亦在于教化向善。连坐之法,往往使无辜者蒙冤;徭役之刑,亦多有无心之失或小过重罚者。陛下仁德,正欲纠此偏颇。赦免非为废法,乃为更精准地执法,使罚当其罪,释放被误拘之劳力,归于田亩,亦符合与民休息之国策。”
双方引经据典,争论不休。扶苏端坐龙椅,听着双方的辩论,眉头紧锁。他内心倾向于赦免,但也担心姚贾所言不无道理。
最终,李斯再次展现了他作为政治家的手腕和决断力。他没有强行压下反对声音,而是提出了一个折中且具备操作性的方案:
“陛下,臣提议,成立‘**刑徒复核案**’,由廷尉府、御史大夫府及丞相府共同派员组成,并邀请数位德高望重、精通律法的博士参与。制定明确的复核标准:
一、 **凡属‘诬告’、‘证言不实’导致的连坐入罪者,查实后立即释放,并追究诬告者责任。**
二、 **因未能完成徭役定额(非故意怠工)、或微小过失(如损坏公物价值轻微)而被判刑者,予以赦免,或改处罚金、劳役。**
三、 **因饥寒交迫所迫,行窃盗等轻罪,且未伤人命者,视情节予以减刑或赦免。**
四、 **明确‘十恶不赦’之范围**,如谋反、叛国、杀人、大逆、巫蛊等重罪,绝不赦免,以儆效尤。
**五、 所有复核过程,需有详细记录,结果公示。**”
这个方案,既体现了宽仁,又维护了法度的严肃性,更重要的是,它将赦免行为纳入了规范化的程序,避免了“人治”的随意性,也堵住了反对者的嘴。扶苏听后,大为赞赏,当即准奏。
“刑徒复核案”迅速运转起来。各地的案卷被调阅,专门的复核官员奔赴各郡县监狱,提审囚犯,核实案情。这是一项浩大而繁琐的工程。
在北地郡的一个县城监狱,一名因未能按时送达军粮(因遇山洪冲毁道路)而被判徭役的驿卒,在复核后被当场释放,他与前来接他的妻儿抱头痛哭。
在南阳郡,一名被仇家诬告“为盗”而身陷囹圄多年的农夫,在复核官员查明真相后,重获自由,诬告者反坐入罪。
但也有试图蒙混过关者,一名因斗殴致人重伤的刑徒,谎称是对方先行动手且自己乃自卫,但被复核官员通过多方查证,识破其谎言,维持原判。
李斯密切关注着复核的进展,每日阅读大量的简报。他深知,此事关乎无数人的命运,也关乎新朝法制的信誉,不容有失。他严格要求复核官员公正执法,同时也要体察民情。
赦免令的推行,如同在干涸的河床上掘开了一道口子,清泉涌入,带来了生机。大量被错误羁押或轻罪重判的百姓得以归家,与亲人团聚,重新成为耕种的力量。民间对新帝的拥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,“仁德”之名深入人心。
然而,李斯也清楚,释放刑徒只是第一步。如何安置他们,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,避免其因生计无着而再次触法,是接下来需要面对的问题。他已经在考虑,下令各郡县对归乡刑徒给予一定的种子、农具帮扶,并加强基层的教化管理。
帝国的法律机器,在李斯的引导下,正尝试着在保持其威慑力的同时,注入一丝人道的温度。这个过程必然伴随阵痛与争议,但无疑,它正朝着一个更为理性、也更得民心的方向缓缓演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