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庭辩论结束。合议庭进行了长时间的评议。那份司法鉴定报告的分量,以及孙莉将“精神健康权”与离婚诉求捆绑的论述,确实对法官的心证产生了影响。但陈默所展示的如山债务和赤裸裸的付出现实,同样触目惊心。一审认定的事实(尤其是诬告、骚扰部分)也并非轻易可以推翻。这是一个两难的抉择。
最终,审判长宣读了二审判决:
“…本院经审理认为:
1. 上诉人杨雪与被上诉人陈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无和好可能,符合法定离婚条件。一审法院基于当时证据状况(伪证疑点)及对被告生存权益的考量,判决不准离婚,情有可原,但鉴于目前双方均同意离婚(陈默当庭表示同意),且持续诉讼对双方(尤其上诉人声称存在精神障碍)造成更大伤害,故对离婚诉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
2.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、冷暴力、经济控制等过错行为并要求赔偿一节。经查,上诉人提交的伤情照片真实性存疑,尚在鉴定中;报警记录真实性存重大疑问,有待公安机关调查结论;其关于‘冷暴力’、‘经济控制’的指控,虽有其单方陈述及司法鉴定报告佐证其精神受损状态,但被上诉人提供的债务证据、工作记录、邻居及工友证言等,亦能证明双方矛盾主要源于经济压力及沟通问题,上诉人自身及其家属的索取行为亦是激化矛盾的重要因素。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、唯一地证明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。上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,缺乏充分事实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3.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双方均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积累。上诉人要求分割财产,无事实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4.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。经查,债务主要形成于上诉人杨雪患病期间,用于其医疗救治,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。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,离婚时,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本案债务数额巨大(超百万),且被上诉人陈默承担主要抚养义务(母亲、女儿),经济负担极重。本院基于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考量,酌定:该笔巨额债务,由被上诉人陈默承担70%,上诉人杨雪承担30%。杨雪应负担部分,可于本判决生效后,根据其实际经济状况分期偿还给债权人或被上诉人陈默(如陈默已代为偿还)。
5. 关于子女抚养(因杨雪未主张且离婚时未怀孕迹象,未涉及)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一条…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撤销xx区人民法院(xxxx)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;
二、准许上诉人杨雪与被上诉人陈默离婚;
三、驳回上诉人杨雪的其他诉讼请求(包括精神损害赔偿、分割财产等)。
四、夫妻共同债务(总额以债权人主张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准)由被上诉人陈默负担70%,上诉人杨雪负担30%。杨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陈默或债权人(视债务清偿情况)支付其应承担部分的首期款xx万元(具体数额需核算),余款分期偿还计划由双方协商或另诉解决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,均由上诉人杨雪负担。”
判决结果,如同一盆冰水混合物。
支持离婚: 陈默终于从法律上解除了这段充满毒液的婚姻关系。
驳回赔偿、不分财产: 杨雪的主要诉求落空。
债务分担: 杨雪需要承担30%的债务!这是陈默艰苦抗争换来的、唯一实质性的“胜利”。虽然70%依旧是压垮他的大山,但这30%,至少给了他一丝喘息的可能,也明确了杨雪的法律责任。
未认定过错: 法院未明确认定杨雪指控的“过错”,但也未彻底还陈默清白,尤其是在“冷暴力”方面,引用了鉴定报告,措辞中隐含了陈默对杨雪精神状况“负有一定责任”的意味。
这是一个冰冷的、基于现实考量的平衡判决。它没有完全倒向任何一方,既给了杨雪离婚的自由(她最想要的),又让陈默避免了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绝境(他生存所需),但也留下了“感情破裂原因复杂”、“杨雪精神受损”、“陈默在情感上存在巨大亏欠”等模糊地带,成为日后杨家人继续纠缠的借口。
当听到“债务分担30%”时,杨雪的脸色瞬间变得极其难看!她想要的是离婚和赔偿,不是背债!而陈默,听到这个结果,心中五味杂陈。解脱?有一点。但更多的是沉重。30%的债务也是几十万!对现在的他来说,依旧是天文数字。而且,让杨雪还钱?他几乎可以预见那将是另一场漫长的扯皮和骚扰。
然而,还没等他从这复杂的情绪中抽离,杨雪接下来的举动,将彻底引爆压抑已久的火药桶!